【以案釋法】明知醉酒卻借車 危險駕駛釀惡果
來源: ? 2021-07-12 13:57:15
6月30日上午,黃山區(qū)法院宣判一起危險駕駛案,酒后駕駛摩托車造成自己受傷的左某因構成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而借摩托車給左某駕駛的駱某同樣也因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酒后駕駛,再次給人們敲響警鐘。
駱某是一位中學老師,2020年10月14日晚,駱某與朋友左某在一起共同飲酒,駱某明知左某已飲酒,仍將其持有的二輪摩托車借給左某駕駛。202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左某酒后駕駛該二輪摩托車沿黃山區(qū)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北海南路教研賓館路段時,造成左某受傷、二輪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檢測,左某駕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9.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審理認為,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駱某明知左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由其駕駛,二被告人共同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左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駱某具有自首、賠償損失并獲得諒解、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黃山區(q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左某醉酒駕駛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其行為給自己、家人、朋友和社會均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駱某雖沒開車,但卻借摩托車給醉酒的左某駕駛,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危險駕駛提供了犯罪工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要引以為戒,吃飯不勸酒,酒后不駕車,不把車輛借給醉酒的人駕駛,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并受到法律的制裁。